【以案普法】浅析体育锻炼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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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健身的发展,公民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日益提升,足球、篮球、跳绳、马拉松、攀岩、骑行等体育项目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任何体育锻炼都存在危险性,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一旦协商不好,争议纠纷就随之而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愿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有一个专有名词叫“自甘风险”,鼓励人们参与体育活动。但是,“自甘风险”就等于必然免责?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简要分析一下体育锻炼过程中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01 自甘风险规则是不是“免死金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在可能或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后,自愿承担可能要发生的危险,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场合、环境之中。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那么这个“自甘风险”是否就意味着一切责任及风险都自行承担?“自甘风险”是不是“免死金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时,还明确了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例外情形。因为,若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已经不属于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范畴,而且这种损害也不是受害人能够事先预见并自愿承担的。例如,在篮球比赛时,若球员直接采取“恶意犯规”动作将对方运动员绊倒或者在输球情况下殴打对方球员,这种严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的行为,就不能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因此,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锻炼活动时,应以不能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违背体育道德精神或故意实施损害行为为界限,提倡活动参与者应在文明、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可见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是“免死金牌”。 02 活动组织者在什么情形下要担责 在户外自行车运动中,因为大风、大雨等突发自然事件,导致参赛者受伤,此种情形并非其他参赛者引发,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应该进一步分析活动组织者是否对极端天气作出足够预判和有效应对,是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举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并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活动组织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风险提醒、应急措施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在足球、篮球、马拉松等比赛中,如果存在参赛选手受伤后因现场未安排医护人员进行专业急救,导致受害人受伤加重,或者因为比赛组织者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场地、比赛用具,导致运动员受伤,或者因为主办方、承办方未履行安保义务导致观众冲入赛场、赛道致使运动员受伤等情况,此时,活动组织者、经营者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因此,活动组织者、经营者应根据活动的危险因素等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政府规定组织、实施体育活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风险提醒和警示、必要的应急措施等)。 “自甘风险”规则的设定绝不是无条件免除各项体育锻炼参加者、组织者应尽的义务及责任,而是在法律风险承担的角度督促各项体育活动的参加者、组织者、经营者共同遵守活动规则及原则。 来源|湖南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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