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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6: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体育局 字号:[ ]


各区市体育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威海市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体育局

2022年9月21日


威海市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体育行业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体育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30号文)、《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针对不同分级分类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体育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差异化实施、精准高效的监管原则。

第四条 体育行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共四类,由低到高分别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D类(信用风险高)。

对A类监管对象,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市级体育行政机关每三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不超过3%,县级体育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抽查,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被随机抽中的监管对象,原则上可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也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实现“无事不扰”。

对B类监管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市、县两级体育行政机关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

对C类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市级体育行政机关原则上按5%—30%抽查,县级体育行政机关原则上按5%—49%抽查,每年实施1-2次检查。

对D类监管对象,实行严格监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按50%—100%抽查,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要检查全覆盖。

每年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检查频次。被随机抽中的监管对象,严格实行全方位监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业监管需要,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

第五条 体育行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发布,原则上每三年发布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修订。所有法定监管对象初始风险等级为B级。

被全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认定为C级、D级的,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下调至相应等级。被列入山东省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直接认定为D级。

被全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认定为A级,或连续3年被认定为B级的监管对象,可向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A级,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现场检查及核验,能够达到省、市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市场监管、体育行业等相关标准要求,连续3年没有受到各部门行政处罚,且没有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报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复核通过,可认定为A级。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及分级分类监管计划。分级分类监管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事项、对象、频次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八条 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不得以分级分类监管为由,对低风险等级监管对象疏于监管或对高风险等级监管对象频繁监管。

第十条 部门间联合组织分级分类检查的,以发起部门的分级分类标准为准,但需要经其他配合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根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要求,已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

(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监管;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信用约束、联合惩戒、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

可探索与具备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互相推送和充分利用检查结果,作为本机关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对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领域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在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勤勉尽责、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9日。

威海市体育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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