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案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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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区某游泳馆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威海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在成功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前不得营业。 【以案释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游泳运动属于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该游泳馆经营主体属于企业、个体工商户范畴,应当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具有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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