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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之体育活动受伤
发布日期:2021-05-13 18: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体育局 字号:[ ]


【案例】刘女士来电咨询,在公共篮球场参加篮球运动活动受伤,是否应该找组织者或一起打球的人索赔。

【以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篮球运动是对抗性较强、运动强度较高的体育运动,群众参与前应对存在的风险有预判,在不存在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前提下,风险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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