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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3 09: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体育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行业服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充分发挥社团在开展群众体育、全民健身运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团为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须由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接受威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威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社团职责

第六条  社团职责

(一)依据社团《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组织建设和开展理论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诉求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市人群、行业或单项运动项目等五年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

(三)组织宣传党和国家促进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范围内健身理论研究、人才培训、产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负责相关体育项目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人才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奖惩、注册、选派等监督管理工作,普及推广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负责相关体育项目代表威海市组队参加省及以上比赛和活动,开展与国内外体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社团内部党建和统战工作;

(八)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登记审查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经营、涉及高危险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如潜水、滑雪、攀岩、游泳等项目,必须具有专业资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名通知;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五)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申请登记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团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领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出具批准的文件;不予成立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单位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该项运动在本地区开展普及度不高的;

(五)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

(二)名称、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社团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团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社团领导构成

第十七条  社团的理事、监事应当由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团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选举提名前,须提前一个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沟通,并按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登记、监督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班子职数,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7人;秘书长1人。

社团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十九条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警示停职、建议按照有关程序罢免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团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团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严重诚信不良记录的;

(六)受到刑罚以上处罚正在服刑的;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团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得延期。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罢免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选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诚信不良记录的;

(四)受到刑罚以上处罚正在服刑的;

(五)自愿辞职的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和管理机关;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七)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要求管理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活动(服务)收入、市场开发收入等经费,确保社团财务管理民主、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四十三条  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团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社团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  每个社团只能设立一个银行帐户,各种经费收支均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挪用和私设小金库。业务主管单位不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对社团账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四十九条  社团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第五十条  社团的换届选举方式: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等。

第五十一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前任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人选由前任理事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社团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理事长。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社团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五十五条  社团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社团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八条  社团理事、监事的正式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五十九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社团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报批和备案

第六十一条  社团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十二条  社团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和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和管理机关派人员出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十三条  社团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换届后相关材料报送登记机关核准、备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十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自收到社团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团变更负责人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变更登记后5日内,向接任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移交社会团体证书、印章和资料。不得拒绝移交或者非法占有。

第六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六十九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监督机关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社团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团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三条  社团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按规定通过监督机关年报系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团要加强党建工作。凡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可与其他社团建立联合党支部。社团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其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

第七十五条  在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和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开展党务、党建工作。

第七十六条  社团兼职人员中的党员在所在单位和社团过双重组织生活,党费仍按原渠道缴纳。

第七十七条  社团建立党支部的程序:

(一)中国共产党威海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社团党支部成立的有关事宜;

(二)具备成立党支部的社团,应向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提出建立党支部的申请;

(三)经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同意后,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党支部负责人;

(四)向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社会组织党工委按规定公布选举结果,社团党组织方可开展活动。

(五)社团党支部负责接收、调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六章  赛事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市级社团的指导与监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体育赛事服务,切实防范办赛风险。

第七十九条  社团须做好所属俱乐部和会员发展统计工作,有关统计数据须体现在年度工作总结之中。

第八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社团须向业务主管单位(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打算和市级(含)以上赛事活动计划。其中年度赛事活动计划应包含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十一条  社团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赛事名称不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挂名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赛事活动也必须报批。

第八十二条  社团承办体育赛事,凡需要占用资源(例如,道路、无线电频率等),或使用特殊设备(例如,业余无线电台等),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直接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例如,工商、税务、公安、交通、无线电管理等)联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举办体育赛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依法承担。

第八十三条  社团开展以下事项,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或备案。

(一)社团主(承)办国际级、全国级、省级竞赛(活动),体育项目研讨会,体育产品博览会、展示会等;

(二)社团组团(队)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比赛(活动);

(三)社团组团(队)对外访问交流;

(四)接受各种境外捐赠;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八十四条  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赛事(活动),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赛事(活动)前一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供主(承)办竞赛(活动)材料,包括筹备情况、经费来源、冠名情况、比赛时间、主承办单位、重要活动、出席领导等内容;

(二)比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及其他报告;

(三)占用社会资源或使用特殊设备情况;

(四)应急措施(包括医疗、安保等方案);

(五)竞赛(活动)结束后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总结、图像资料、秩序册、成绩册等备案。

第八十五条  社团自建网站要与市体总网站有效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建立网站的社团,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或赛事须在市体总网站上发布信息。社团举办培训、比赛等活动时,应提前在自己网站或市体总网站上发布通知,活动结束后须在网站上发布秩序册、成绩册等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将根据社团发布的有关信息,适时派员实地巡查指导。

第十七章  对外访问交流

第八十六条   社团组团(队)对外访问交流,应于出发前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报对外访问交流邀请函、组团(队)情况、出行方式、访问交流目的地及日期等材料备案。

第八十七条  访问交流结束后1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访问交流总结等材料备案。

第十八章  奖惩规则

第八十八条  参照《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试行)》(鲁体总会字[2014]3号),对组织建设规范、发展方向明确、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组织全民健身活动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贡献较为突出的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第八十九条  依据社团上报的信息、评估报告和考察的有关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核拨补助经费。对未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的社团,将不给予经费扶持或削减下一年度经费补助。

第九十条  对组织建设不规范、工作开展不力、无故不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情节严重的,建议监督机关撤销其社团资格。

第九十一条  社团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监督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团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其他组织协商并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监督机关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社团变更负责人,社团原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团证书、印章或者资料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移交,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非法持有的证书、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五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原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六条  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监督机关封存《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监督机关收缴《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印章、标识和财务凭证。

第九十七条  登记和监督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 月 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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